案例详情

张X、魏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闽0203执2732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X,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魏XX,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林XX,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257号申请执行人张X与被执行人魏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9908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魏XX名下位于厦门市西林西XX房产,已扣划执行款36689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及
审判员吕娜彬
审判员俞伟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黄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2016-11-16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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