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与卢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闽0423民初6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
被告:卢X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王XX,福建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吴XX与被告卢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卢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在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厦门,且被告在厦门市湖里区XX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卢XX从2015年2月12日起在厦门市湖里区XX居住至今,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被告卢XX目前仍在厦门市湖里区XX居住,且被告卢XX在厦门市湖里区经营厦门市XX公司,其并未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XX居住。另,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湖里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卢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开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XX
  • 2016-06-30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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