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安徽XX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孙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长驭风
人民陪审员纪XX
人民陪审员邹群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