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武汉XX公司、河南省XX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7)豫0711财保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前陈家咀钢材市场内918号。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祝XX,该公司
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XX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河南省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XX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担保金额2,000,000元。
本院认为,武汉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任厚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XX
  • 2017-09-25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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