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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平民初字第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农民,群众。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农民,群众。
原告郑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和委托代理人赵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互相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凡事没有共识,遇事就发生争执。××××年××月××日生一男孩,是个早产儿。产后,我的身体非常虚弱,亲戚拿来的营养品,被告不让我食用,还殴打我。2014年4月3日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我的离婚诉讼请求。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我一起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返还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被告王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X乙。2014年2月29日原告将王X乙送给被告,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4月3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上述审理事实,有结婚证、判决书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虽生育一子,但结婚不足一年开始分居,并于2014年4月3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次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王X抚养问题,2014年2月29日原告将不满2个月的王X乙送给被告,现时隔1年有余,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王X乙现在是否随被告一起生活,故本案暂不处理为宜。关于原告请求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郑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驳回原告郑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X改
人民陪审员王玉平
人民陪审员李林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聂XX
  • 2015-08-10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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