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新民XX。
法定代表人:万XX,该公司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北京XX律师。
被告:夏XX,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被告夏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邓XX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2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赵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