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生于1984年12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辉兵,四川XX律师。
被告吴XX,男,生于1977年9月3日,汉族。
原告唐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蛟
书 记 员 杜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