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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吴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通川民初字第45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辉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女,生于1984年12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辉兵,四川XX律师。


被告吴XX,男,生于1977年9月3日,汉族。


原告唐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蛟



书 记 员  杜X


  • 2014-11-12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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