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5)同民初字第37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XX85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XX代书记员洪XX
  • 2015-09-18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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