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
负责人:葛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
被告: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与被告蒋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判长郭群瑶
人民陪审员林大雄
人民陪审员江彩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