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何XX与李XX、章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浙金商终字第15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骏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张骏平,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上诉人李XX为与被上诉人何XX、章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章X、胡XX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31日章X、胡XX向何XX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由章X、胡XX共同出具借条一份给何XX,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贰分计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012年4月1日前全部还清,李XX自愿对上述所有款项及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等事项。何XX于2012年1月1日通过童雄心账户将借款60万元汇入章X的账户。2012年2月26日章X再次向何XX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由章X出具格式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贰分计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012年4月25日前全部还清,李XX自愿对上述所有款项及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等事项。何XX于当日将借款60万元通过应灵雪账户转账汇入章X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章X、胡XX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借款利息,李XX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何XX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章X、胡XX立即归还何XX借款人民币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6日起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李XX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XX在一审中答辩称:一、本案提供的担保应认定无效,李XX不承担担保责任,何XX与章X恶意串通骗取李XX担保。二、本案借款已全部还清。请求法庭驳回何XX的诉请。
章X、胡XX在一审中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何XX与章X、胡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李XX的保证合同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合法有效。本案借款中60万元系章X、胡XX共同向何XX所借,60万元系章X向何XX所借,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两笔借款都约定了还款期限,章X、胡XX未按约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胡XX与章X系夫妻关系,本案的两笔借款发生于章X、胡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章X、胡XX在诉讼期间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章X、胡XX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何XX与李XX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对本案的借款及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的二年。何XX在保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起诉,故李XX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李XX称何XX与章X恶意串通骗取李XX保证及章X、胡XX已归还本案借款的抗辩意见,因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何XX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章X、胡XX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章X、胡XX归还何XX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6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止,逾期利息从2012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60万元利息从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逾期利息从2012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XX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李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8元(已减半收取),由章X、胡XX负担,由李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李XX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关于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认定错误。本案何XX与章X、胡XX恶意串通,骗取其担保的行为事实清楚,存在欺诈,依法应确认该担保行为无效。章X、胡XX以及何XX以正常资金周转为由,隐瞒真实交易利率,误导其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认识,骗取其为明显经营情况不良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何XX提交的两份证据原件中约定月利率为两分的大写“贰”字是篡改而成的,是事后添加。该事实充分证明何XX、章X、胡XX骗取其担保的事实。二、原判关于本案借条仍在何XX手上,故章X、胡XX未归还本案借款的认定系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从其提供的证据显示,章X共通过XX行汇款131.55万元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对于还款分文没有认定。何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只能够证实应灵雪在2012年1月1日汇入章X的一笔70万元借款,也就是说其它资金往来只有这么一笔,但是该笔借款已经由担保人章XX归还了。除了70万元以外的其它经济往来,何XX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131.55万元没有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何XX应举证证明系归还哪一笔。一审法院将这个责任分配给李XX是明显错误的。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何XX在二审中答辩称:何XX与章X、胡XX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说法并非事实,其从未和章X等约定该借款的利率为6分,在借条中亦明确写明利率为贰分,并且由借款人章X在该“贰分”字样上摁有手印。在录音资料中何XX亦一再说明该借款的利息为贰分,并且至今亦未支付过利息。本案借款至今未归还本息,李XX称本案借款已全部还清没有依据。在本案借款后其和章X还发生过多次的借贷关系,其亦提交了相应的打款凭据。李XX提交的还款凭证系归还其他的借款,与本案借款没有关联。一审法院已经对李XX提交的还款凭据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李XX提交的还款凭据中只有2012年10月17日、4月7日章X分别转给何XX的60万元和8.2万元,这两笔借款是用于归还章X欠何XX的其它借款。何XX和章X的借款交易惯例在何XX每次交付借款后,由章X出具一张借条,因为不同的借条担保人也是不同的,在章X还清借款后,再归还该借条。李XX在其提交的录音资料说明借条是有很多张的,对于交易习惯李XX也是非常清楚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X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李XX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浙江省农村合作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1份,证明:2012年10月16日章XX丈夫朱X替章X归还了2012年1月1日通过应林X账号打给章X的70万元借款,已经由章XX代章X归还的事实。何XX质证认为:对账单三性都有异议,结婚证中的章XX与李XX在一审中提交的收条中的蒋XX不是同一个人,该对账单仅仅是朱X的一份转款凭证,也无法看出70万元是转入什么账号,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另外如李XX所称,这笔款项是归还2012年1月1日借款,反而可以证明章X和何XX在本案借款之后还有很多的借贷关系事实。本院认为,对账单系由XX行出具,加盖有XX行的业务公章,对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但与本案无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涉案的两份借条载明借款利率为月息贰分,李XX上诉认为何XX与胡XX、章X约定的利率高于贰分,何XX与章X、胡XX恶意串通,隐瞒真实交易利率,存在骗取其担保的行为,并提供其与何XX于2013年9月28日的录音资料予以证实。但该录音资料中何XX自始至终均没有明确承认涉案两笔借款的利率并非贰分,录音也未见有关于骗取李XX担保的内容,李XX在二审中也不能举证证明何XX与胡XX、章X串通骗取其担保的依据,故李XX关于担保无效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本案借条出具后,虽然何XX收到过通过章X的账户汇付的款项,但从李XX提供的录音能看出,何XX讲到除了本案的借款外,其与胡XX、章X之间还有其他的借款。录音中李XX与何XX就胡XX夫妻就一笔60万元的还款是否系归还本案借款有过多次争论。李XX在录音中多次讲到胡XX、章X曾归还的60万元借款是还本案的借款,但何XX并没有承认,并说到是归还没有担保的另外的60万元借款。李XX认为应由何XX举证证明何XX与胡XX夫妻之间还有其他借款的证据,但民间借贷以现金交付借款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并不能以何XX不能举证证明没有相应交付凭据就一概否认借款的真实性。况且何XX在录音中表述其与胡XX夫妻之间是每归还一笔借款,就向胡XX夫妻归还相应的借条。以上可见,李XX主张胡XX、章X已还清本案借款的理由依据也不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6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楼XX
审判员黄XX
审判员汤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项XX
  • 2015-02-13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