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被告王X,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保全费1061元,由原告刘X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211元,本院予以退还75元)。
审判员何美婷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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