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陈X与厦门XX公司管辖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同民初字第36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陈X,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XX85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
原告林XX、陈X与被告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厦门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中双方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了《诚毅温泉
  • 1970-01-01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