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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X等六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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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XX,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于大田县。
委托代理人熊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侯XX,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县。
被告人杨XX,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县。
被告人刘X,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县。
被告人袁XX,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人浦X,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人谭XX,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余英升,福建XX律师。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杨XX、刘X、袁XX、浦X、谭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XX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9月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XX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侯XX、杨XX、刘X、袁XX、浦X、谭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XX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其诉讼请求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XX撤回对被告人侯XX、杨XX、刘X、袁XX、浦X、谭XX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审判长余育喜
人民陪审员张峰梅
人民陪审员方胥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范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11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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