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5民初95号
原告杨XX,男,1986年11月3日生,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陈艳渤,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男,1979年9月15日生,户籍地南京市。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陈艳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告于2018年3月向被告承接装修工程,但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49946元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欠款49946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800元/月计算)。
被告李X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工程款49946元,定于2018年9月7日前付款2万元,余款29946元定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逾期未支付按银行利息计息(每月利息800元整)。2019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逾期至今未付,原告据此诉请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工程欠款49946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800元/月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9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