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被告:马X,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XX律师。
被告:彭XX,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马X、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延长十五日。
代理审判员 孙 健
书 记 员 许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