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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马X、彭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中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被告:马X,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XX律师。


被告:彭XX,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马X、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延长十五日。


代理审判员 孙 健



书 记 员 许子豪


  • 2015-05-28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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