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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XX公司、福建XX公司、蔡XX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闽06民辖终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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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XX公司、福建XX公司、蔡XX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建设路8号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602MA348FR454。

  法定代表人:蔡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7243583。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原审被告:蔡XX,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漳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及原审被告蔡XX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4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漳州XX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辖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以及上诉人所在地均在漳州市芗城区,故涉案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漳州市芗城区,合同中的签订地仅是格式合同的约定,并非实际签订地,应以实际签订地确定管辖法院;且案涉合同实际履行地及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漳州市芗城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与原审被告蔡XX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漳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S201XXXX0720《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第十三条约定:“签约地点:漳州市龙海市”,该约定管辖条款具体明确,没有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根据上述协议管辖的约定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漳州X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漳州XX公司上诉主张本案的实际签订地在漳州市芗城区没有事实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XX

  审判员  易惠莲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陈XX


  • 2019-12-03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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