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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602民初97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娇律师
维护当时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平安XX与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9748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延伸东XX、B301、B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437408T。

  主要负责人:陈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平安XX与被告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平安XX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XX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安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XX负担。

  审判员 石 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XX


  • 2019-12-12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时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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