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XX与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9748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延伸东XX、B301、B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437408T。
主要负责人:陈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平安XX与被告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平安XX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XX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安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XX负担。
审判员 石 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