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财保27号
申请人:杨XX,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钟XX,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人杨XX与被申请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XX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XX所有的价值相当于40000元的财产,并由福建XX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XX所有的价值相当于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杨XX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 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