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XX与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9754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负责人:陈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被告:甘XX,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平安XX与被告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XX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安XX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30元,撤诉减半收取312.10元,由原告平安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