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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XX与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602民初8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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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娇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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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XX与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02民初8780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延伸东XX、B301、B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437408T。

  负责人:陈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漳州市龙文区,现住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平安XX(以下简称平安XX)与被告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被告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林XX偿还贷款本金217572.14元;⒉判令林XX支付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贷款利息(含本金利息和罚息)29540.6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含本金利息和罚息);⒊判令林XX支付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贷款复利2767.58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复利。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林XX向平安XX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并提交一份“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申请信用额度为30万元。经审核,林XX符合贷款条件。2017年11月27日,平安XX与林XX签订一份《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漳州个信贷字2017第RL20171XXXX0242号)。合同签订后,平安XX将贷款发放至林XX的账户(卡号:62×××53)。截至2019年8月28日,林XX拖欠平安XX贷款本金217572.14元、利息(含利息、罚息)29540.6元、复利2767.58元。经平安XX多次催讨,林XX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因此,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林XX辩称,贷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没有一次性还款能力,希望能够分期还款。

  平安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林XX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确认书、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林X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平安XX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⒈2017年11月27日,林XX签署一份《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向平安XX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36月,利率调整方式为固定,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贷款用途为购家私电器,并确认还款账户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户名为林XX,卡号为62×××53。同日,平安XX与林XX签订一份《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漳州个信贷字2017第RL20171XXXX0242号),记载(摘要):甲方(借款人)为林XX,乙方(贷款人)为平安XX;在满足乙方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从乙方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可贷金额;每次提款的贷款期限以《个人贷款放款确认书》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经乙方审核通过的固定利率,具体贷款利率以《个人贷款放款确认书》列明的贷款利率为准;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事件;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及相关费用,立即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⒉2017年12月4日,平安XX向林XX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利率(月)为1.53%,贷款用途为购家私电器等,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4日。

  ⒊林XX已足额还清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并应于2019年1月4日还清当期借款本金7571.12元、利息(罚息)4695.74元、复利707.34元。但林XX仅于2019年8月28日支付利息(罚息)8.41元,此后未再还款。截至2019年8月28日,林XX尚欠平安XX借款本金217572.14元。

  本院认为,平安XX与林XX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确认书》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过高,其计付标准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平安XX依约交付借款,林XX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平安XX依约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林XX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林XX应当偿还平安XX借款本金217572.14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但利息、罚息、复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且应扣除林XX已还的利、罚息8.41元)。平安XX该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余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林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XX借款本金217572.14元,并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但利息、罚息、复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且应扣除林XX已还的利、罚息8.41元);

  2、驳回平安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48.2元,减半收取计2524.1元,由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19-11-14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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