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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XX与杨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602民初90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娇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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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XX与杨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9065号

  原告:崔XX,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杨XX,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高XX,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杨XX、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868元,由原告崔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XX

  书记员林XX


  • 2019-11-05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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