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与杨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9065号
原告:崔XX,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杨XX,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高XX,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杨XX、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868元,由原告崔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XX
书记员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