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现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上诉人侯XX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9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侯XX上诉称:1.上诉人住所地在四川省营山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内容显示,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无故占用其所有的房屋拒不退还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由此可见,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的内容显示,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平川XX703房,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维
审 判 员 肖XX
代理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浅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