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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XX公司、黄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粤0103民初19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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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航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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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民初1986号之一

  原告:刘XX,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赵小茹,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华东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黄XX,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杨XX,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张XX,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黄XX,女,1959年4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

  原告刘XX诉被告XX公司、黄XX、杨XX、张XX、黄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称其在2017年6月24日、2017年9月27日分别和被告XX公司签订《不动产认购书》及《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XX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742840元。后原告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税费。2017年12月18日被告XX公司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

  另,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署的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不动产工程施工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XX公司开展房屋的施工工作,被告XX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据了解到被告XX公司己经人去楼空,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委托合同,该合同的目的己经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被告XX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声称该项目是与广州民政局签约合作办理养老机构,但是,民政部门明确否认斜阳里星阁申领养老机构许可证。2、声称为原告装修并进行经营管理,但实际上签订相关合同后根本没有进行装修,更不用说经营管理。3、该铺位的查册表显示,被告XX公司不是该铺位的业主,业主是黄XX,被告XX公司在订立买卖和同时隐瞒了这一情况。以上欺诈行为,被告XX公司构成恶意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黄XX为涉案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应对被告XX公司的前述行为承担连带责。被告杨XX、黄XX、张XX是被告XX公司的股东,其应在末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XX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不动产工程施工委托合同》,并向原告赔偿未能装修施工而遭受的损失20万元(以同等面积房屋的装修施工成本计算);二、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因欺诈导致恶意违约的违约金15万元;三、要求被告杨XX、黄XX、张XX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要求被告黄XX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XX为香港居民,案件为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广州市涉外案件为集中管辖,原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卢XX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晴

  姚XX

  • 2019-03-14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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