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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与宜昌XX公司、浙江XX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3138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粤01民终31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航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3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颜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XX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颜XX因与被上诉人宜昌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XX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颜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3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颜XX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颜XX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颜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艳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XX

  张罗澜

  • 2017-05-15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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