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3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颜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XX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颜XX因与被上诉人宜昌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XX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颜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3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颜XX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颜XX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颜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艳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XX
张罗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