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董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4312号
原告周XX。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金霞,浙江XX律师。
被告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董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XX、马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撤回对董XX、马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周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