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与浙江XX公司广电大厦米其林轮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世玲律师
撤诉

案件详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8872号

  原告:张X,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王宅镇江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7707295N。

  法定代表人:应XX。

  被告:广电大厦米其林轮胎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

  负责人: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浙江XX公司、广电大厦米其林轮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星

  书 记 员 潘XX


  • 2019-04-25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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