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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赵*会、王*翔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9)皖15刑终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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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皖15刑终40号

  原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X,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曾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于2013年6月14日被安徽省利辛县卫生局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0元、没收B超机一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经金寨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士琦,安徽XX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XX,女,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曾因犯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经金寨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XX,女,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经金寨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XX、赵XX、王XX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皖1524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被告人高XX、赵XX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原审被告人高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刑初4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金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XX

  书记员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2019-03-01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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