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成功保全对方资产

  • 合同事务
  • (2015)济民保字第1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镇坤律师
通过积极调查和收集财产线索,与法官有效沟通,成功保全被告价值500余万元的股权及土地。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11-1号

  申请人XX矿东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赵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镇坤,XXX律师。

  财产保全担保人XX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申请人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贾X。

  申请人XX矿东XX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矿东XX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XX矿东XX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XX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XX公司在xxxx银行xx省分行的存款xx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一帆

  代理审判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二〇一XX年XX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亓玉红


  • 2015-05-13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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