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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吉林省XX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9)吉0702民初3898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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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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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吉林省XX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3898号

  原告彭XX,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X,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省XX公司松原分公司。

  负责人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舒,吉林XX律师。

  彭XX与吉林省XX公司松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彭XX因放弃主张劳动关系纠纷而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XX承担。

  审判员  姚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XX


  • 2019-07-17
  • 宁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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