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佛山市xxx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粤06民终6352号
合同事务
张小红律师 在线
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284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佛山市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6民终6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仇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东海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公司仅需向东海XX公司支付货款41176.98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海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XX公司并非故意拖欠货款,因东海XX公司违约在先,造成XX公司的损失,双方经多次协商无关,XX公司因此才暂停支付货款。XX公司是一家生产摩托车启动继电器的公司,公司产品由三个厂家共同完成。东海XX公司负责提供五金件和制造模具。其中生产一个型号为“GN”启动继电器需要向东海XX公司采购一整套五金件,包括GN继电器外壳、铁芯、28×12圆片、下垫、铜螺丝、铜触片、固定支架、上弹簧等共13种五金件,缺一不可。除模具可以重复使用以外,每生产一个型号为“GN”启动继电器均需向东海XX公司采购一整套五金件。XX公司通常是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向东海XX公司下单,每次下单均以“套”为单位,但东海XX公司长期不按照约定送货,经常缺少相应的五金配件,导致XX公司无法生产出完整的产品,延误了XX公司向客户交货的时间,导致XX公司被追究违约责任,产生损失。因此,XX公司终止支付余下货款,要求退回不成套的货物及模具给东海XX公司,并赔偿损失。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东海XX公司因此而起诉至法院。双方均无签订合同,故没有书面证据显示相关的产品制作流程,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案涉成品的工艺流程,以此证明案涉成品是采用东海XX公司多种原材料制作而成,但一审法院忽略了本案最关键的事实,未查明事实。

  二、双方没有明确对账。一审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双重标准,对XX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系单方制作而不予采信,却对东海XX公司单方提交的对账单等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予以采信,明显不当。

  三、XX公司实际尚欠东海XX公司41176.98元,东海XX公司诉请的金额不属实。东海XX公司将自2013年至2018年以来的全部送货单笼统提交,从而计算所谓的货款金额,进而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209731元,XX公司对此不予确认。首先,双方并无明确对账,造成这种结果是因为东海XX公司长期违约所致,对于不成套的配件金额无法核算。其次,货款支付的方式多样,2013年至2015年支付方式主要是以私人账户转账支付,且存在多个交易账户,造成财务混乱。为了规范支付方式,从2016年起双方才采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XX公司确实存在拖欠2016年至2018年的货款,但已付清2013年至2015年的货款。经核算,2013年至2018年双方交易总额467820.69元,其中2013年至2015年的货款金额366643.71元,XX公司已支付完毕;而2016年至2018年货款101176.98元,于2017年8月17日支付了20000元,于2017年12月29日支付了40000元,尚欠41176.98元。

  东海XX公司答辩称:

  一、双方从2013年起合作。从一审证据来看,XX公司长期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并非其所述的因东海XX公司送货不成套的原因造成。东海XX公司按照XX公司的要求送货,XX公司收货并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并未提出送货不符合要求的情形。至于XX公司如何使用案涉产品与东海XX公司无关。

  二、东海XX公司已举证证明双方有对账,确认案涉货款是欠款金额。东海XX公司将所有交易均予列明是为了更好的查明事实,且每笔计算均有相应的单据。XX公司声称有些款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东海XX公司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交易及未付款项,正因XX公司拖欠货款,东海XX公司才停止继续供货。而且,双方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但XX公司仍提起管辖权异议,明显拖延诉讼。

  综上,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东海XX公司起诉请求:1.XX公司支付货款209731.64元;2.XX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欠款总额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3.由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海XX公司支付货款169731.64元以及支付以169731.64元为本金并按年利率6%计算的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驳回东海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2222.99元,由东海XX公司负担222.99元,由XX公司负担2000元。

  XX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现在存放在XX公司的案涉产品的照片,拟证明由于东海XX公司每次送货都缺少相应的配件,故导致XX公司无法组装出一个完整的成品,也导致配件存放在XX公司处。

  东海XX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东海XX公司按照XX公司的要求发货,XX公司收到货物时也没有提出异议,且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东海XX公司依约供货后并没有义务管XX公司如何使用,且双方在对账时也没有提出质量或配套问题。

  本院认证意见详见以下“本院认为”部分。

  东海XX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XX公司的欠款金额。

  关于东海XX公司是否违约。XX公司主张东海XX公司供应的货物不成套,存在违约情形,但其一审举示的证据为其单方制作,没有东海XX公司的签章确认,其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二审举示的照片只能反映零散的五金件,不能反映系东海XX公司提供,更不能证明东海XX公司提供的货物不成套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且双方长期存在频繁的交易,若东海XX公司存在多次送货不成套的违约情形,但XX公司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就此向东海XX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赔偿等相关情况,不合常理。因此,XX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并对其二审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纳。

  关于欠款金额。东海XX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欠款金额,举示了销售单、退料单等证据予以证明,XX公司也确认东海XX公司提供的销售单为双方之间的交易凭证,可以证明XX公司的欠款金额。XX公司辩称其曾以私人账户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XX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8月17日支付的20000元、12月29日支付的40000元均用于支付案涉欠款,在其未能举证证实之前所付货款的情况下,东海XX公司仅确认上述40000元系用于支付案涉欠款,该20000元系用于支付案涉欠款之前的货款,即东海XX公司对XX公司的主张不予确认,一审按照东海XX公司提供的销售单、退料单及自认的事实认定欠款金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XX公司主张其仅欠东海XX公司货款41176.9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XX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要求东海XX公司退回一套模具或扣减相关的模具款,属于其在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而双方对此不能达成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XX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1.0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李秀红

  审 判 员  曾慧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升平

  书 记 员  阮XX


  • 2019-07-15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小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小红律师
5.0分服务:1284人执业:15年
张小红律师
14406201****5400 执业认证
  • 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智慧新城T1栋908室
张小红律师,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9年开始成为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4年,办理各类案件众多,积累了丰富...
  • 139 2323 7705
  • Weixin_jiandan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