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XX公司、黄锦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6民终2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锦弟,女,汉族,1967年7
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XX公司(以下简称“雄盛XX”)因与被上诉人黄锦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庆莉
审判员 黄春英
审判员 侯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