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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与唐X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粤0607民初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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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XX与唐X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9)粤0607民初2218号

  原告:钟XX,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现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广东XX律师。

  被告:唐XX,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xx合经济开发区,现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杨X,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xx经济开发区,现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钟XX与被告唐X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杨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XX向原告偿还借款49000元;2.判令唐XX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借款本金49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合计利息为3696.67元)3.判令唐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4.被告杨X对上述唐XX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唐XX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同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本金的30%。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唐XX支付该笔借款75000元,唐XX于当日提前偿还借款15000元,剩余6万元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另唐XX与杨X是夫妻关系,杨X在2019年3月23日承诺在2019年3月29日履行其妻子唐XX签订的借款合同,归还该借款及其利息。唐XX在2019年3月30日归还借款11000元,剩余借款49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

  唐XX、杨X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钟XX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受到保护。唐XX向钟XX借款,钟XX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相应唐XX负有向钟XX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唐XX借款后,一直未按约定的期限足额清偿借款,故钟XX向法院起诉要求唐XX归还借款及其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钟XX与唐XX约定借款本金为75000元,唐XX在借款当日当即向钟XX返还15000元,将利息在本金中扣减,致使约定金额与实际给付金额不一致,应以实际给付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即6万元。借款后,唐XX在2019年3月30日向钟XX偿还11000元,钟XX主张作为本金扣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过高,钟XX自动调整为按月利率20‰即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确认唐XX应向钟XX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18日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为2760元(6万元×年利率24%×69天÷360天/年);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唐XX实际清偿借款之日。

  杨X于2019年3月23日,以唐XX是其妻子,上述债务是其本人所欠为由,向钟XX出具承诺书,自愿加入债务的清偿,不违反法律规定。钟XX诉请杨X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钟XX与唐XX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钟XX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现钟XX主张的利息已按年利率24%计算,钟XX另行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唐XX、杨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XX偿还借款49000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为2760元;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30日计算至唐XX实际清偿借款之日);

  二、被告杨X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唐XX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84元,由被告唐XX和杨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XX


  • 2019-06-18
  • 三水区(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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