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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豫16民终4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毛赏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民终4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02402507。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赏,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建路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7951649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涡河桥东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9725545J。

  主要负责人:刘XX,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河南XX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鹿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1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登印

  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

  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XX


  • 2018-10-11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驳回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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