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财保122号
申请人:XXX,住所地郑州市乔家门路北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赏,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乔X,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申请人:王XX,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人XXX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乔X、王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00.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XXX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乔X、王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00.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申请人X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