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终3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丹,贵州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XX。
法定代表人许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527MA6EELCM0E。
上诉人吕XX与上诉人毕节XX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自行到本院退回。上诉人毕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