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遭遇交通事故, 律师助力获双倍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粤0784民初2704号
原告:欧X标,陈XX,陈XX等六位。
被告:李XX
代理人:邓文护律师,代理本案原告。
基本案情:欧X乙受雇于李XX,在一次负责驾驶牵引车从广东省湛江市将一批货物运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的路途中,不慎在广东省鹤山市某段公路与停在路上的另一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欧X乙死亡、两车损坏的结果。事故发生后,欧X甲等六人作为欧X乙的遗属,以原告身份向另一肇事车辆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另一车辆对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对于欧X乙与李XX的责任认定却无法一并处理。因此,其他损失怎么追偿成为了本案的难点。
办案过程:欧X甲等六人原计划对欧X乙的情况进行工伤认定,但李XX没有开设单位,也没有提供其车辆的挂靠单位,现有证据无法找到欧X乙对应的工伤单位。此外,在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欧X乙被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没显示李XX存在过错。为此,代理人建议直接以李XX为被告,按照“一果多因”的原理对李XX提起诉求。代理人另发现,李XX是明知欧X乙不具备单独驾驶牵引车挂车和单独驾驶牵引车上高速的资格资质,但李XX仍指示欧X乙单独运输相关货物,李XX对欧X乙的死亡明显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在李XX与欧X乙之间,李XX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审判人员:李文雄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