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XX犯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商xx在秦皇岛xx煤炭公司向XX设银行及秦皇岛XX银行办理贷款,提供虚假协议。该虚假协议有被害单位茂名xx公司及江苏xx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系商xx私科。由此给被害单位茂名xx公司造成了1077.8万元的经济损失。
孙志国律师系被害单位茂名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过程中,成功为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077.8万元。
责令被告人商xx退赔被害单位茂名xx公司人民币1077.8万元。
审判长 赵林林
人民陪审员 李颖
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