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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让被告撤销其作出的商标无效的裁定

  • 综合类型
  • (2016)京73行初1280号
婚姻家庭
孙志国律师 在线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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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国家行政单位,在被告作出的裁定不利于原告的情况下,扭转乾坤,依法撤销了该裁定并且让其重新作出,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

  原告秦皇岛XX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作出的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让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孙志国律师系原告秦皇岛XX的诉讼代理人,在认真查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积极准备代理意见、提出该商标的使用权及被告在行驶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成功的撤销了该涉案裁定,并让被告重新作出了裁定。

  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且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审判长宋堃

  人民陪审员阮唯实

  人民陪审员窦玉莲

  2017年11月30日


  • 2017-11-30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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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国律师
  •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61号阳光大厦12层
孙志国,男,汉族,执业25年,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在刑事领域和民商案件代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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