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系原告女儿。
被告昌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昌黎县昌黎XX。
法定代表人苏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
原告宋XX不服昌黎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