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宋XX与昌黎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秦行初字第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敬专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宋XX。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系原告女儿。


被告昌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昌黎县昌黎XX。


法定代表人苏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


原告宋XX不服昌黎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田XX


  • 2014-04-29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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