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老人许诺赠与情侣房产,分手后有权获得房产
作者:刘XX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情人节,63岁的王XX与76岁的石XX相识相爱,于月底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石XX购买了成都一处二手房,拟登记在自己和王XX名下,然王XX念及儿子赵XX名下还无房产,遂说动了石XX将房子最终办理登记至石XX和赵XX名下。2012年6月,石XX亲书了一份《承诺书》,写到:“本人和王XX从相识、相交到相爱已三个多月,双方感觉可以和睦相处,共同余生,鉴于王XX在成都无房产,为解除其后顾之忧,在和睦相处为五年之后,本人愿意将位于金牛区长青XXX号所有的产权(和赵XX共有,本人占50%)过户给王XX所有。”2017年3月,石XX因家中有事不能同往办理过户登记,便将办理过户登记的全部材料交给了王XX去办理过户登记,石XX占有的50%份额转移登记至了赵XX名下,即房屋单独登记在赵XX一人名下。2018年6月,石XX向王XX宣布自己已决定分手,并离开共同租住的居所一去不回。
2018年6月,石XX起诉赵XX,请求确认自己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并要求将赵XX配合石XX办理恢复登记成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的过户手续。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王XX劝说石XX和好如初、撤诉无果后,十分悲伤沮丧,找到了本律师,并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本律师多次见面听取王XX的事情经过陈述,确定了《承诺书》系道德义务性质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王XX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请求确认讼争房屋的50%产权归王XX所有的代理方案,据此收集、组织王XX与石XX和睦相处的大量证据材料,向有关证人取证制作询问笔录。本案开庭刚宣读完参加诉讼申请书后,主审法官就开示了自己的法律观点,向原告建议撤诉打行政诉讼官司,不然就只能判将房屋50%产权确认给王XX所有,原告见不利自己,遂当庭申请了撤诉,鉴于原告撤诉,王XX不愿意继续告下去,也当庭申请了撤诉。撤诉后,经本律师参与,王XX、赵XX与石XX达成了和解协议,赵XX保住了房屋。
三、刘XX师评析
《承诺书》是赠与合同吗?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据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本案中,《承诺书》是石XX书写签署的,并没有王XX在上面签字或者捺印,从名称和形式上,更像是石XX的单方允诺,如果《承诺书》被认定为单方允诺行为,只有石XX的赠与意思表示,显然赠与合同不成立。合同经要约和承诺成立,承诺一般是口头、书面形式,但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本案中,虽然王XX没有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但王XX已经履行《承诺书》中的和睦相处义务和五年到期后要求并去办理过户登记等,这些行为足以表明王XX具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承诺书》成立赠与合同。
四、刘XX师建议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享有随时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所以,接受他人赠与,不能立即办理财产转移的,建议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2、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事项,不要把这种该写成双方协议的,随意由单方出具字条,建议最好写成规范的协议由双方落款签署。
作者:刘XX师
(本文案例系刘XX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