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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毁约加价才过户,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依约继续履行过户和支付违约金

  • 房产纠纷
  • (2018)川0108民初24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军锋律师
本案中被告起诉前要求加价至少12万元才过户,本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后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只意思性支付了5千元便顺利将案涉房屋由被告配合过户至自己名下。

案件详情

  出卖人毁约加价才过户,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依约继续履行过户和支付违约金

  作者:刘XX师

  一、基本案情

  冯XX先后于2010年10月23日、2010年10月30日分别与谢X签订了《房屋购销协议》、与谢X、杨XX夫妻二人签订了《预约合同》,购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水岸东XXX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冯XX按约于2010年10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整,于2011年1月入住房屋至今。2018年1月5日,谢X、杨XX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自此冯XX多次通知谢X、杨XX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谢X、杨XX并未给予配合,并提出加价12万元的要求。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冯XX委托了本律师代理其案件。在处理本案中,为了避免被告转移房产,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案涉房屋。委托人冯XX与被告父辈原是同村人、关系较近,起诉后,庭前和开庭当日分别展开了两次调解,但被告仍要求加价才配合过户,我方坚决不同意。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最终,原告同意加价5千元,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当日一并申请了解除查封,双方在房屋解封后不久一起至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冯XX名下。

  三、刘XX师评析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如认购书等,产生诚信磋商的义务,并不能产生给付义务。本案中,冯XX与谢X、杨XX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预约合同》,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且本身就具备了正式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该合同并不是预约合同,冯XX可以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向谢X和杨XX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其履行所有权转移义务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四、刘XX师建议

  1、购买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由于房东取得产权证时间的不确定性会致使购买方不得不面临远期交易风险,特别是房屋涨价后,出卖人会因势加价,否则不给过户。面临这样的出卖人,建议果断选择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以避免长期扯皮解决不下,又可以不加一分钱快速办理至自己名下。

  2、如果购买的二手房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的,应要求夫妻二人都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否则,将来卖方以无权处分为由,不予追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过户请求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作者:刘XX师

  (本文案例系刘XX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处理。)


  • 2018-07-26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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