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拆迁人均已去世,受赠人、继承人有权要求拆迁单位协助其将安置房产权办理登记至自己名下

  • 房产纠纷
  • (2019)川0104民初43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军锋律师
在当事人多年为办证奔波而无果的情况下,在案涉房屋的原权利人即被拆迁人均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在案涉房屋涉及赠与和继承的情况下,成功帮助当事人直接起诉拆迁单位获得胜诉,法院判令拆迁单位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当事人名下,在生效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了当事人名下。

案件详情

  被拆迁人均已去世,受赠人、继承人有权要求拆迁单位协助其将安置房产权办理登记至自己名下

  作者:刘军锋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位于锦江区X号附的房屋系当事人原告李X父亲、母亲与姑妈共同共有的房屋。1996年,原告父亲李X某死于交通事故。2003年,拆迁人成都市某办公室与原告父母、弟弟及原告本人签订了《成都市住宅(自用房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以拆迁安置房即案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2003年8月15日,拆迁人收取了产权调换差价款,2005年9月26日,拆迁人又与原告李X签订《补充协议书》,向原告李X退还了多收的产权调换差价款。

  2003年8月21日,原告母亲、姑妈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两份公证赠与合同分别约定原告母亲、姑妈将拆迁安置房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部分(母亲占1/4、姑妈占1/2)全部赠与给原告个人所有;同日,该公证处对被继承人原告父亲遗留的拆迁安置房中其享有的1/4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该继承权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李X某遗留的部分应由其子女李X继承。”

  原告姑妈、母亲先后于2007年、2013年去世。该拆迁安置房自2003年竣工后一直至今由原告一家居住使用,但产权自2003年12月起一直登记在拆迁人成都市某办公室名下。原告多年多次要求拆迁人将案涉房屋产权办理登记至原告名下,但终因案涉房屋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拆迁人要求的材料无法提供齐等原因未能办证。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本案本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原告李X。李X夫妇为了案涉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多年下来不知跑了多少次房管局、拆迁办等部门,但一直未能办理下来产权证,对此深感疲惫苦恼。本律师接案后,梳理事实整理证据材料,以原告李X为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合同的现时权利人即债权人有权请求拆迁人协助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至李X名下的诉讼思路。同时,为了打通权利通道,特意将李X的弟弟申请追加为第三人配合原告的诉讼目标。最终,本案经成都市锦江区XX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在诉状“原告认为”部分写明的起诉思路,支持了李X的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某办公室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随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顺利拿到了产权证。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基于被拆迁安置人的生前赠与行为及死因行为即继承事实而享有安置房屋合同项下权利的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拆迁人将安置房屋办理登记至自己名下,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并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赠与合同赠与人去世后,合同主体地位由其继承人继受,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但本案中,其他继承人即李X的弟弟已经放弃了继承权,且案涉房屋也并未登记在李X的弟弟的名下,将弟弟列为被告请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不仅法律上存在问题而且也不能解决问题毫无意义。本案的特殊性正在于此,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突破合同相对性需要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但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合同履行内容为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这样的案子拿到手上,只能在案件事实中挖掘出更多的有利细节,往现行法律框架中的法律规范上靠,这是在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时,唯一的解决之道,也正如学术界在某一新的法律现象出现时首先是用现行法律理论套,实在套不上创造出新的理论以满足公平正义的实践需求,并被立法采纳后上升为法律条文是一个道理。在法律尚未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在成文法体系下,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为了说服法官,必须给为法官找到和提供到更多的有利的支撑点,就是法官认识到往现行法律规范上靠是有支点、有依据、有合理性的,最起码于公平正义不悖。本案中,本律师为法官提供的支撑点便是产权调换合同上也有原告本人的签字、补充协议上更是只有原告本人一人的签字。本案,法院裁判援引的法律条文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是我国《合同法》第6条、第8条的法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屋的大产权登记即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后,即使被拆迁安置人中有已逝世的,也应按照拆迁安置和继承程序等将安置房产权登记至拆迁安置人及继承人名下,避免久拖不决,导致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进而增加解决难度或者引发更多麻烦。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处理。)


  • 2019-07-02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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