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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在法官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前进行了支付,之后撤诉

  • 综合类型
  • (2020)川3401民初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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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前与受委托律师面谈过一次,后因为疫情影响,采用远程操作方式,所有资料全部通过邮寄完成,案情通过电话或微信及时沟通,所有诉讼相关费用也是代原告进行交纳。诉前准备好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了保全。受理后请法官主持调解,经过与被告反复沟通,充分协商,最终促成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方先抛开内部的争议,优先向原告支付了起诉款项,原告收到应收款项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件详情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953号

  原告:李XX,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名山区。

  原告:韩X,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巫溪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正军,系四川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3401MA62H2YC2X)。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北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四地质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XXXX527039389)。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东南XX。

  法定代表人:余XX,系该队队长。

  第三人:胡XX,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李XX、韩X与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四地质队以及第三人胡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XX、韩X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韩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韩X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9.00元,减半收取计230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00元,合计4074.50,由原告李XX、韩X负担。

  审判员  牛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X


  • 2020-06-28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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