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被诉后,积极应诉,成功减少违约金和租金
(2020)鄂0104民初2803号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林*,女,汉族。 被告:郑X,女,汉族。 代理人:李XX,湖北XX。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公司与郑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郑X租赁甲方11、12号商铺用于经营婴幼儿游泳,建筑面积174.92平方米,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租金三个月一结,自2018年11月1日起。郑X需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缴纳第一期租金、保证金2万元、物业服务费等。合同还约定逾期交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超过30日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2019年3月,**公司将11号商铺转让给了本案原告林*。郑X向林*支付了两期租金。2020年1月21日,郑X未依约支付下期租金。因受疫情影响,郑X与林*协商减免租金和延期支付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郑X提出退租。2020年4月23日,林*通知郑X解除租赁合同。后因郑X一直拒付租金林*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中,被告逾期缴纳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后,虽与原告积极协商,但未取得原告的谅解和宽限,且在协商时赌气说出来不再继续租赁,原告依据被告的违约行为及被告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并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包括缴纳租金、物业费、水电费、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责任。在诉讼中,代理人通过帮助被告整理自己的损失并提起反诉、通过在庭上阐述疫情期间各种不容易,最后获得法院的同情,法官酌情减免违约金、2个月的租金。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电费、律师费等共计4086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谢XX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