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15刑初41号
被告人李X,1996年1月1日出生,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文护,广东XX律师
事实由来: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李、书、胜及同案人
勇、华(二人另案处理)、霞等老乡、朋友在东涌镇太石北XX的某出租屋(被告人李
女朋友的租住处)聚会。凌晨3时许,霞(陈的女朋友)与。梅(女)送朋友后返回该出租屋的途中,在巷子里被本案三被害人威、维敏骚扰、纠缠并强行索要微信,霞遂打电话告知陈。陈XX老乡一起出去看看。在上述石基二巷2号对开路段(上述出租屋附近),陈XX被害人理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互相殴打。陈使用1根其打架前临时找到的棍状铝合金板将。威头部打伤,李、书、胜等则徒手参与斗殴。斗殴持续2-3分钟结束。被害人一方仍持砖头纠缠,各被告人则逃离现场。陈X棍状铝合金板丢弃在现场。后三被害人报警。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威头部因外伤致左顶部头皮创并致颅骨骨折及颅内出血,经保守治疗好转,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维面部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敏左背部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4月13日、22日及6月3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书、胜、陈。2020年6月4日,李
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四个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胜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
辩护意见:检察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李,胜,书犯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邓律师:一、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对象特定,不涉及侵犯任何公共秩序法益。且被告人一方并无事先纠集,而是恰好在李XX家玩,为帮助陈XX摆脱流氓纠缠才去现场。被告人一方亦无黑恶背景。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但无被追究任何责任。本案动机也不是为了逞强争霸或报复,而是事出有因。陈XX打斗,超出李XX,不应由李承担。二、李X首,是从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等。请求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证据确实、充分,惟将本案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不当,继而导致提出的量刑建议畸重并与社会危害性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各被告人、辩护人所提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均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特别考虑本案起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审判员:胡名态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