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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XX公司与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世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海安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X,贵州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XX,江苏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XX公司诉被告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安县XX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5.00元,由原告海安县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2-02
  • 遵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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