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丁XX与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沪0115民初944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代理律师在起诉时保全被告名下财产,胜诉后顺利执行到位。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94427号

  申请人:丁XX,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许XX,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XX诉被申请人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5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5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2018-12-18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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