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52838号
原告:上海XX,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XX单号**。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XX******。
原告上海XX诉被告张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XX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傅胤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