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阳,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谢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张XX诉被告谢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朱东阳、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将土地清空后返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6日,原告与常州市新北区xx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该小组111亩土地用于苗木培植,租赁期限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100元,租金缴款自第二年起于当年5月30日前缴清。合同签订后,应被告请求,原告将该111亩土地中的17.8亩转租给被告用于培植苗木,转租期限和租金标准按照《土地租赁合同》执行。转租后,原、被告每年均各自向土地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向原告统一出具收款手续。从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原告向土地出租方支付租金,但被告未能及时向土地出租方支付租金。2018年9月19日,因未收到足额租金,土地出租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足额支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代理费。因《土地租赁合同》系以原告名义与土地出租方签订且原告的财产和银行账户均被查封冻结,无奈之下,原告将本应由被告支付的租金、逾期利息等6.5万余代为支付给土地出租方,后土地出租方向法院申请撤诉。因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返还代为支付的6.5万元租金及诉讼费。2019年8月30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垫付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此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认为,因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与被告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系要好的朋友关系。2011年5月16日,原告与常州市新北区xx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该小组111亩土地用于苗木种植,租赁期限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100元,租金缴款自第二年起于当年5月30日前缴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111亩土地中的17.8亩转租给被告用于培植苗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协议。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租金。2018年9月19日,出租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租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后将本应由被告支付的租金、逾期利息等6.5万元代为支付给出租方。原告后向被告催要未果,遂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6.5万元租金等。2019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9)苏0411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6.5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仍未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另查明,目前涉案的17.8亩土地仍由被告经营,土地上种植了垂丝海棠。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递交的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如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土地转租合同关系,但被告长期不缴纳租金,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转租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该请求属于被告在合同解除后的法定附随义务,依法也应予支持。但考虑到目前涉案土地上已经种植了苗木,其移栽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本院确定归还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17.8亩土地的租赁合同,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
二、被告谢XX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17.8亩土地清空并返还给原告张XX。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谢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自己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审 判 长 崔明辉
人民陪审员 尹闻杰
人民陪审员 张式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