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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王XX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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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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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王XX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民初字第00525号
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吉X,上海XX律师。
被告王XX。
法定代理人向XX(系被告母亲),女,土家族,1978年1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XX诉被告王XX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XX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吕金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X
  • 1970-01-01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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